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债务超过时效后的裁判规则有哪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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债务超过时效后的裁判规则有哪些

债务超过时效后的裁判规则:

一、自愿履行部分自债务,对余款仍享有时效抗辩权;

二、债务过时效,不因转让和催收而重新恢复起算效力;

三、超过诉讼时效的自然债务,可作为行使抵销权标的;

四、借款人就自然债务作出偿还承诺,应视为重新确认;

五、金融机构无权扣款,以抵销其已超时效的其他债权;

六、一方债权与对方自然债权,执行程序中能否被抵销;

七、超过诉讼时效债务部分履行,不构成诉讼时效中断。

【法律依据】

《合同法》第九十九条,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,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、品质相同的,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,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。当事人主张抵销的,应当通知对方。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。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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