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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何製作離婚案件的財產清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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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何製作離婚案件的財產清單

當事人到法院離婚,法院會審查當事人的財產狀況。審判實踐中,不少當事人因不瞭解共有財產狀況拖延了庭審,甚至造成二次開庭,增加了自己的訴累,也影響了法院的辦案效率。所以,到法院離婚,製作財產清單十分必要。

財產清單主要是就離婚雙方當事人待分割的共同財產所列的清單,包括家用電器、傢俱、私家車、私有房產、珠寶首飾及其它財物。製作財產清單應儘可能作到詳細具體,表明財產的特徵。例如西門子牌318升雙開門電冰箱一臺,價值4800元;索尼牌29寸彩色電視機一臺,價值6000元;共同財產中有汽車的,除規定項目外,還應準備汽車行駛證及複印件供法庭審查備案;涉房離婚案件還應提交房產證複印件並攜帶原件以便覈對。

法律依據:

《婚姻法》第三十九條

離婚時,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;協議不成時,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,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。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,應當依法予以保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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