企業債務清償的原則有:
1、實際履行原則,債權人、債務人必須嚴格依約規定的標的完成各自應履行的義務;
2、全面履行原則,債務人必須依合同約定的期限、方式來履行債務,而不得隨意提前、遲延或更改履約方式;
3、協作履行原則,債權債務當事人雙方要團結協作、互相幫助、共同努力,履行各自應盡的責任,保證合約的履行;
4、強制履行原則;
5、履行的效益原則。
【法律依據】
根據《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》第78條,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不能清償債務時,可以裁定企業法人為被執行人。企業法人直接經營管理的財產仍不能清償債務的,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執行該企業法人其他分支機構的財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