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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判取保後審能出國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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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判取保後審能出國嗎

犯罪嫌疑人被判處取保候審後,要保證隨傳隨到、未經批准不得離開所在地的縣市等規定。並且,根據案件情況,公檢法等司法機關可能責令被取保人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、身份證件、駕駛證件等證件是由交執行機關儲存,因此,一般是不允許不允許出國的,除非獲得執行機關的批准。

【法律依據】

《刑事訴訟法》第七十一條規定,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:

(一)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、縣;

(二)住址、工作單位和聯絡方式發生變動的,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;

(三)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;

(四)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;

(五)不得毀滅、偽造證據或者串供。

人民法院、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,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:

(一)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;

(二)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訊;

(三)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;

(四)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、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儲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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