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管轄權異議上訴程序有什麼內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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管轄權異議上訴程序有什麼內容

法院對管轄權異議案件的審理模式依據《民事訴訟法》第38條,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後,法院應當進行審查,異議成立的,裁定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法院,異議不成立的,裁定駁回。

【法律依據】

《民事訴訟法》第三十八條,管轄權轉移

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;確有必要將本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的,應當報請其上級人民法院批准。下級人民法院對它所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,認爲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,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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