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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國享有人權的主體有哪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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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國享有人權的主體有哪些

按享受權利的主體分,人權包括個人人權和集體人權兩種。前者是指個人依法享有的生命、人身和政治、經濟、社會文化等各方面的自由平等權利;後者是指作爲個人的社會存在方式的集體應該享有的權利,如種族平等權、民族自決權、發展權、環境權、和平權等。

人權(基本人權或自然權利)是指“人,因其爲人而應享有的權利”。它主要的含義是:每個人都應該受到合乎人權的對待。人權的這種普適性和道義性,是它的兩種基本特徵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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