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飲酒駕車和醉酒駕車的判定標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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飲酒駕車和醉酒駕車的判定標準

飲酒駕駛和醉酒駕駛的判定標準:根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局發佈的《車輛駕駛人員血液、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》(GB19522—2004)中規定:駕駛人員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於或等於20毫克,並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小於80毫克爲飲酒後駕車;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於或等於80毫克爲醉酒駕車。

法律依據:

根據《車輛駕駛人員血液、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》規定,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20-80毫克的駕駛員即爲酒後駕車,80毫克以上認定爲醉酒駕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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