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離婚協儀一方放棄財產怎麼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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離婚協儀一方放棄財產怎麼辦

若離婚雙方當事人在離婚協議中約定一方放棄財產的,若放棄一方是自願的,則其行爲是有效的,因爲放棄民事法律行爲是單方行爲,只要當事人作出意思表示的,即發生放棄的法律效果。但如果放棄財產的行爲是因爲當事人被欺詐、脅迫而作出的,則可以在協議離婚後的一年內起訴要求變更或撤銷該財產分割協議。

【法律依據】

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<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>若干問題的解釋(二)》第九條規定,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,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,人民法院應當受理。人民法院審理後,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、脅迫等情形的,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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