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國對商標的定義爲:商標是指生產者、經營者爲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務與他人的商品或服務相區別,而使用在商品及其包裝上或服務標記上的由文字、圖形、字母、數字、三維標誌和顏色組合,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所構成的一種可視性標誌。
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對商標的定義爲:商標是用來區別某一工業或商業企業或這種企業集團的商品的標誌。
國際保護工業產權協會在柏林大會上曾對商標做出的定義:"商標是用以區別個人或集體所提供的商品及服務的標記"。
法國政府在其《商標法》中則表述爲:"一切用以識別任何企業的產品、物品或服務的有形標記均可視爲商標"。